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体育教学部学生学位论文质量,加强学生学术道德建设,严肃学术纪律,保障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本部根据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2013年第34号),结合部门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部门向学校申请学士学位所提交的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 (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细则所列作假情形的;或因学位论文作假,对学位申请人员、已获得学位人员、指导教师及相关人员做出处理的,依照本细则执行。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包括引用文献、图表、模型欠缺客观、公允,注明和注释不当的;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的。
体育教学部毕业论文工作小组负责受理本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初审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专家组成的专门机构,对其进行调查认定。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初步认定该学位论文存在作假行为:
(一)体育教学部毕业论文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对涉嫌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论文进行调查和初审认定。与当事学生存在利害关系或关系密切的教师不得参加调查小组。
(二)调查小组应本着实事求是、认真严谨的原则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进行调查,必要时可通知被检举人接受质询。
(三)毕业论文工作小组对调查认定结果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附全部证据材料,提交相关管理部门,由相关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将全部材料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涉嫌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人员可以通过提供书面意见和证据的方式进行申辩说明,在调查认定时,被调查学生的导师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应予回避。
(四)毕业论文工作小组将认定材料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终审认定。
第七条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毕业论文工作小组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建议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建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根据本细则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
第八条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建议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在编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建议学校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若为其他单位在职人员,建议学校通报其所在单位进行相应处分。
第九条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建议学校将视其责任轻重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第十条社会中介组织、互联网站和个人,组织或者参与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查处。
第十一条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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